刘涛律师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保险理赔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电话:13820732047
Email:taotao_8427@163.com
执业机构: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12574
地址:河西区红波里万海写字楼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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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多起涉刑事案件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经济类、股权转让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积累了丰富的谈判诉讼经验,掌握了办理各种案件的操作能力,熟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运行机制,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突破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简介:刘某某车辆保险理赔案 最终如数获赔;严...详细
能否行使代位权追偿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
贷款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问题,核心在于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的问题。 《合同法》第 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
债务未届清偿期,当事人约定以房屋抵债消灭债务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该项约定虽源于债权纠纷,但落脚点却在物权的变动,体现了物的价值权,具有一定的债的担保性质。因债务未届清偿期,该约定具有流质性质,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流质条款的效力
借款人还有哪些抗辩理由 ?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依据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常见的此类基础法律关
借款人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怎么办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
什么是合同履行抗辩权 ?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
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 ?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如何理解按份之债 ?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
区分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 什么?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