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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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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是什么? 1 、明确保密的范围; 2 、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 、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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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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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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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商业秘密是指 “ 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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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否必须要支付保密费?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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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用保密协议来约束用人单位雇员是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的手段。 在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应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对于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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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属于竞业限制协议吗?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严格来讲,不管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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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适用双倍赔偿规则的情形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六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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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须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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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 抵押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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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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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一年内,该院共审结涉及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案件2件,其中判决1件,调解1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基本不存在差异。两案均认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不予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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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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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身损害又称为“产品伤害自己”、“纯经济损失”。对于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海牙公约做出明确规定,有限制地允许其为损害赔偿请求项目,美国有关立法也有所涉及,而其他国家的立法或公约则基本上无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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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两部法律之中,在现实生活中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是不利的,因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互相推诿,消费者难于索赔,尤其是对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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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造成人身伤害的人赔偿给受害人的,因遭遇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法律上对误工费做了哪些规定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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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7年,蒋某从王某经营的木器加工厂购得板材热压机一台,并分别于2007年9月26日、 2008年3月15日、2008年11月21日支付货款5万元、9万元、6万元共计20万元给王某。2009年8月13日,蒋某组织工人进行压板的过程中,模板断裂,喷出蒸汽造成蒋某工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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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收集、保全证据的指导意见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的,指导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案件指导当事人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解”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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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出生7个月后,27岁的刘山(化名)才知道女儿并非自己的“血脉”,他一纸诉状将妻子杨某告上法庭,不但提出离婚,还要求杨某赔偿他为女儿付出的各种费用4600多元。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刘山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刘山与杨